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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女性职务犯罪,我的佳缘会员登录关键在于加强监管

网络整理 2017-04-02 本地信息
(原标题:预防女性职务犯罪,关键在于加强监管)

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参与决策与管理、从事公职的女性越来越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与此同时,女性职务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就“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主题,对省内某女子监狱关押的女性职务犯罪人员开展专题调查。通过走访该监狱,与10余名女性职务犯罪人员进行谈话,对145名女性职务犯罪人员开展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41份。经过认真梳理、分析发现,女性职务犯罪有其独特的特点,只有采取相应措施,才能减少和预防女性职务犯罪的发生。

首先,中年女性犯罪突出。在被调查人员中,35岁至55岁的约为110人,占被调查人员总数的75.9%,中年女性成了“绝对多数”。主要是由于近年来,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对于学历文凭和文化素质的要求不断提升,而拥有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的青年女性年龄基本偏大,加之女性职务晋升、到重要岗位工作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锻炼和历练,在25岁至35岁的女性中,利用职务犯罪现象鲜有所见,一般以中年女性居多。

其次,主体身份集中。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等部门,其中从事出纳、会计、收款员等与财务有关的女性职务犯罪人员95人,占被调查职务犯罪人员总数的70%以上。在很多单位,女性人员担负财务工作的比较多。岗位的特殊性反而成为个别女性公务人员“利用直接经手或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之便”敛财的契机。

再次,犯罪表现形式多以贪污为主。从被调查人员所触犯的罪名来看,犯贪污罪的61人,所占比率最大,约为被调查人员的42.1%;犯挪用公款罪的31人,约占21.4%;犯受贿罪的29人,约占20%。

根据调查情况,结合女性职务犯罪人员的生理、心理、家庭、社会环境因素等不同情况,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犯罪的预防和查处,除了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外,更要加强监管机制建设,铲除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完善监管措施,强化人大、政协、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减少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发挥监管部门作用,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并予以控制;拓宽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调动其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防范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及时发现职务犯罪风险和隐患。加大打击力度,实现以打促防。对存在职务犯罪苗头的人员,要及早提醒并给予批评教育,同时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对发生在单位和部门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姑息、不迁就、不手软,实现通过打击取得预防效应的工作目标,起到警钟长鸣的重要作用,构筑起威慑防线,使有犯意的人员不敢犯罪,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女性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预防女性职务犯罪,关键在于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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