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信息网

首页 > 最新信息 / 正文

SHOUGANG 今日一别两茫茫INT'L(00697)_公司公告_港股免费实时行情_财经

网络整理 2018-07-25 最新信息

兹提述先前公告。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18年7月24日,本公司有条件地与首狮公司(作为合夥企业之普通合夥人)订立基金认购协议,本公司(或其指定附属公司)有条件地同意作为有限合夥人出资人民币1.35亿元参与合夥企业,并订立建议合夥协议。

於本公告日期,首狮公司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如先前公告之更多细节所述,首狮公司与首钢基金已於2018年7月13日订立现有合夥协议,成立名为北京首狮铭智瑾信经济咨询企业(有限合夥)之合夥企业。合夥企业拟参与及投资处於首钢园区相对核心位置的首奥产业园区。因此,於2018年7月13日,本公司亦与首狮公司订立战略投资协议,本公司拟作为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企业出资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首钢基金乃首钢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於本公告日期,首钢集团通过其附属公司(包括首钢基金)於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中拥有约51.856%权益,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

根据基金认购协议,本公司(或其指定附属公司)将与首狮公司(作为普通合夥人)订立建议合夥协议,与首钢基金及任何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夥人投资合夥企业。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基金认购协议及建议合夥协议将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於基金认购协议项下本公司资金承诺与先前交易合并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本公司(或其指定附属公司)订立基金认购协议及後续的建议合夥协议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

成立合夥企业之理由

兹提述先前公告。

合夥企业之成立是为了支持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首钢园区」)的开发。首钢园区占地面积8.63平方公里,作为北京城区内唯一可大规模联片开发的区域,发展建设首钢园区是优化首都城市功能、调整重大生产力布局、促进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为备战奥运会,首钢集团紧抓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冬奥组委」)入驻机遇,依托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场馆设施建设,积极打造国际顶级体育产业示范区。首奥产业园区项目即为备战奥运会和建设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区所在区域,项目共有六个地块,总规划建筑面积约为167,240平方米。首奥产业园区项目在为冬奥组委提供办公及训练配套场所的同时,还将引入国际知名体育龙头企业、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类企业,建设成为国内有影响力的产业园区,并通过招商运营,为奥运会训练中心、冬奥组委等提供良好配套服务,提升区域融合创新和国际交往能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北京市政府明确提出「首钢园区是传统工业绿色转型升级示范区、京西高端产业创新高地、後工业文化体育创意基地。加强工业遗存保护利用,重点建设首钢老工业区北区,打造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区」, 而首奥产业园区项目就处於首钢园区北区相对核心位置。在首奥产业园区项目建成且投入运营後,合夥企业预计可从该项目获取良好回报。

因此,於2018年7月13日,本公司亦与首狮公司订立战略投资协议,本公司拟作为有限合夥人,向合夥企业出资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更多详情请参阅先前公告。

基金认购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18年7月24日,本公司有条件地与首狮公司(作为合夥企业之普通合夥人)订立基金认购协议,本公司(或其指定附属公司)作为有限合夥人出资人民币1.35亿元参与合夥企业。须待於股东大会上得到独立股东批准基金认购协议、建议合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後,本公司(或其指定附属公司)方可与首狮公司、首钢基金及其他有限合夥人(如有)进一步订立建议合夥协议。

建议合夥协议

首狮公司将担任合夥企业之普通合夥人及执行事务合夥人,负责合夥企业之管理、控制、决策及运营。

须待於股东大会上得到独立股东批准基金认购协议及建议合夥协议後,本公司(或其指定附属公司)将可作为有限合夥人与首钢基金及其他有限合夥人(如有)投资合夥企业,支持发展首钢园区。

有关本集团及建议合夥协议订约方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i)於中国境内的停车场设施投资及运营之业务,专注智能停车市场;(ii)於中国境内提供私募基金管理服务;以及(iii)铁矿石、钢铁及相关产品的贸易。

首狮公司为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

首钢基金主要从事非证券业务之投资、管理及咨询。首钢基金为首钢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於本公告日期,首钢集团通过其附属公司(包括首钢基金)於已发行股份总数中拥有约 51.856%权益,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

合夥企业

合夥企业的合夥期限为6年。首狮公司作为普通合夥人有权自行决定将合夥企业的合夥期限延长2次,每次以延长1年为限。若合夥期限已经延长了2年,可通过合夥人会议将合夥期限再延长1年。存续期内首1年将为投资期,根据合夥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夥人可单方面决定将投资期延长1年,并以延长1次为限。若投资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投资期应相应予以顺延。

合夥企业将通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设立并控股持有的一间项目公司,投资於首奥产业园区项目。合夥企业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後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基金认购协议及建议合夥协议从而认购合夥企业的权益,乃於本集团之日常及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於就批准基金认购协议及建议合夥协议之董事会会议上,赵天阳先生、李少峰先生、徐量先生及梁衡义先生因被视为於基金认购协议及建议合夥协议项下之交易中可能拥有权益,因此已就提呈批准基金认购协议及建议合夥协议之决议案放弃投票。其他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基金认购协议乃按及建议合夥协议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有关条款对本公司及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基金认购协议及建议合夥协议项下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注资合夥企业

本公司於合夥企业之认缴出资额将为人民币1.35亿元,将由本公司( 或其指定附属公司) 出资。在本公司投资後,持有合夥企业的权益如下:

认缴出资额 於合夥企业之权益百分比

人民币 (约)

首钢基金 900,000,000 86.12%

首狮公司 10,000,000 0.96%

本公司(或其指

定附属公司) 135,000,000 12.92%

总计 1,045,000,000 100%

注:於本公告日期,首钢基金及首狮公司分别为合夥企业仅有的有限合夥人及普通合夥人。

根据合夥协议,首狮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千万元,未来合夥企业通过引入其他有限合夥人等方式增加认缴出资总额时,将另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如确有需要,首狮公司将在履行内部决策流程并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规则)的基础上,提高其对合夥企业之认缴出资金额。

合夥企业之管理

合夥企业、首狮公司(作为普通合夥人)与基金管理人将订立委托管理协议。京冀资本和上海狮威将共同作为基金管理人为合夥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其中,京冀资本为合夥企业的主管理人(「主管理人」),上海狮威为合夥企业的次管理人(「次管理人」)。

京冀资本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海狮威为美国着名商业物业投资及管理企业铁狮门 ( Tishman SpeyerProperties, L.P.)之附属公司。

管理费

合夥企业应向主管理人和次管理人每年支付总额为合夥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1%作为管理费。

募集服务费

合夥企业应向首狮公司(作为普通合夥人)及/或其指定的一个或多个财务顾问(如有)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夥企业认缴出资总额1%的募集服务费。

利润分配

合夥企业将按照如下顺序分配利润:

(i) 分配给各合夥人(包括首狮公司)直至其收回各自实缴出资额;

(ii) 分配给各合夥人(包括首狮公司)直至其年度回报率达到其实缴出资额之9%;及

(iii) 剩余可分配现金之80%将依据各自实缴金额分配给所有有限合夥人,20%将分配给首狮公司(作为普通合夥人)。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首钢基金乃首钢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於本公告日期,首钢集团通过其附属公司(包括首钢基金)於已发行股份总数中拥有约51.856%权益,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

根据基金认购协议,本公司(或其指定附属公司)将与首狮公司(作为普通合夥人)订立建议合夥协议,与首钢基金及任何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夥人投资合夥企业。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基金认购协议及建议合夥协议将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於基金认购协议项下本公司资金承诺与先前交易合并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本公司(或其指定附属公司)订立基金认购协议及後续的建议合夥协议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基金认购协议及建议合夥协议须待於股东大会上得到独立股东批准後方可作实。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已组成以就基金认购协议、建议合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载有(其中包括)(i)基金认购协议及建议合夥协议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向独立股东发出之推荐建议函件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发出有关基金认购协议、建议合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意见函件;及(iii)召开股东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预期通函将於2018年8月14日或该日前後寄发予股东。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 指 百分比;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北京狮泽」 指 北京狮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及 Tishman Speyer CrownEquities 2007 L.L.C.之附属公司;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首长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现有合夥协议」 指 首钢基金和首狮公司订立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之合夥协议,内容有关成立合夥企业;其重要条款载於先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 指 京冀资本和上海狮威;

「基金认购协议」 指 须待於股东大会上得到独立股东批准後,本公司与首狮公司订立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之基金认购协议,内容有关本公司作为有限合夥人( 直 接 或 通 过 其指定附属公司 ) 出资人民币1.35亿元参与合夥企业,方可作实;

「奥运会」 指 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将举行之股东大会(其中包括)批准基金认购协议、建议合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已成立以就基金认购协议、建议合夥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股东」 指 除首钢集团及彼等之联系人士以外之本公司股东;

「京冀资本」 指 京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唐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合夥企业」 指 北京首狮铭智瑾信经济咨询企业 ( 有限合夥),根据现有合夥协议之条款已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合夥企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先前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就成立合夥企业之公告;

「先前交易」 指 (i)由京冀资本、首钢基金、曹妃甸金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招商证券资産管理有限公司订立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12 日之协议,内容有关成立京冀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基金一期以投资於京冀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ii)由黑龙江首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夥)、首钢基金、黑龙江省科力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订立日期为 2018年 3 月 28 日之协议,内容有关成立黑龙江首科振兴基金合夥企业(有限合夥);(iii)由京冀资本及首钢集团订立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8 日之协议,内容有关成立北京首钢产业转型基金有限公司;及(iv)由首狮公司及首钢基金订立日期为2018 年 7 月 13 日之现有合夥协议,内容有关成立合夥企业。有关详情,请分别参阅日期为2018 年 2 月 12 日、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28日、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8 日及日期为 2018 年7 月 13 日之本公司公告;

「建议合夥协议」 指 须待於股东大会上得到独立股东批准後,本公司(或其指定附属公司)、首狮公司(作为普通合夥人)、首钢基金及其他有限合夥人(如有)方可订立合夥协议;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上海狮威」 指 上海狮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或其全资附属公司上海狮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及 铁 狮 门 ( TishmanSpeyer Properties, L.P.)之附属公司;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之普通股;

「首钢基金」 指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及首钢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

「首钢集团」 指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国有企业;

「首狮公司」 指 北京首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京冀资本及北京狮泽持有其60%及40%权益,於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及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Tags:

猜你喜欢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