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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财经927在线收听下调 采用定额税额标准

网络整理 2018-09-20 最新信息

近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文件,批复各地执行新的税额标准。全省税额标准调整后平均单位税额下降26%左右,将为有关纳税人总体年减税11亿元左右。

按照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采用定额税额标准,由市、县政府在国家和省规定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确定。我省自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税额标准制定于2011年,按4至6等地分别执行3至24元每平方米。

此次调整主要根据3个原则:一是依法调整、分级实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政策权限,省里出台指导意见,由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调整方案,报省里批复后执行。二是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税负存在问题,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分布情况,将“老字号”“新字号”“原字号”等企业较为集中的低等级土地,每平方米下调标准2元及2元以上;高等级土地税额标准由市县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本次税额调整,低等级土地的纳税人适用税额标准将实现全面下降,部分地市高等级土地税额标准也会适当下降;又注重长期规划,部分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发生较大变化的地区,可能因涉及调整等级范围而增加税负,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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