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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局的最新通知(江苏省教育局)

网络整理 2024-04-13 考试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山西省教育局的最新通知的一些知识点,和江苏省教育局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山西省教育厅的机构设置
  2. 山西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 请帮帮我
  3. 重磅!山西省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公布!

一、山西省教育厅的机构设置

1、协助厅领导综合协调全厅的重要政务、事务工作。

2、安排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厅长会,负责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并督促检查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3、起草全厅综合性文件及厅领导交办的文字材料;对全厅上报下发文件进行初审和文字校正。

4、承办领导批示和上级部门交办的要求检查处理的问题与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5、组织协调各处室办理省**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和群众建议工作。

6、编印《山西省教育厅简报》、《山西省教育厅政报》和《山西教育信息》,承担有关教育战线的宣传报道工作。

7、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与接待工作。指导全省教育****工作。

8、负责处理各种来文;管理机要文件和厅、委印章;管理文印、收发工作。

9、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保密及交安委工作。

10、管理厅机关各类档案;指导检查厅直单位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

11、承办、参与有关大型会议的组织工作。

12、负责厅机关的财务和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13、指导全省教育**的防震减灾工作。

14、组织编写厅机关教育大事记、年鉴。

15、负责厅机关计划生育、人口普查工作。(高校工委组织部、**)

l、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党建和**工作。

2、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干部教育和知识分子工作。

3、协助省委组织部建设和管理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承担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专科学校副校级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承办高等学校党委组织部长、副部长的报批工作。

4、督促指导高等学校按期召开党代会(党员大会),督促检查高等学校校级领导干部按时过好**生活会。

5、拟订高等学校党员发展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做好组织发展和**评议党员工作。

6、指导和协助高等学校制订党员教育规划,办好党校或业余党校,搞好党员教育。

7、指导高等学校的“争先创优”活动。承办高等学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工作。

8、审查高等学校党委报送的省管以上干部及无党派知名人士、**党派主要负责人的入党材料,并向省委组织部提供审查意见。

9、指导高等学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高等学校做好来晋台胞和台属的接待工作,积极开展与**在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以及外事活动中的**工作。

10、指导高等学校各**派基层组织、非党知识分子、民族、宗教、侨务等方面的工作。

11、建立健全省属高等学校重点**对象和党外后备干部档案。负责考察、培养、选拔、举荐党外干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外有代表性人士的**安排和实职安排工作。

12、指导高等学校的群众团体工作。

13、办理高等学校**党员因私出国(境)政审工作。 1、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

2、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党的宣传工作、思想**工作。

3、负责全省教育**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文明学校的创建和管理工作。

4、指导全省高等学校的稳定工作。

5、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管理、教材建设和教学**工作;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教育专业的管理工作。

6、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班主任工作,指导学校**和少先队工作。

7、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班主任和**、少先队干部的评选、奖励工作。

8、协助人事部门评审、表彰、奖励各级各类学校省级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思想**工作者和德育先进集体。

9、指导省教育厅主管的各类出版物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校外教育及校外教育基地的建设工作,承办“全省青少年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11、承办各类教育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 1、拟订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来源计划。

2、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调整;办理普通高校、**高校、普通中专学校、**中专学校的成立、调整、撤销、更改校名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工作。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办学,审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本、专科资格,审批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晋设立的函授站。

3、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4、编制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单位教育事业费的预算和决算;申请、分配专项经费;分配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和办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手续。

5、管理省属高等学校和厅直单位的基建投资,拟定高等学校、厅直单位及省补普教的基建投资年度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6、负责监督检查教育**建设工程质量及工程进度。

7、负责高等学校重点工程的申报工作并参与重点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8、组织省级**门的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及人口普查工作。

9、拟订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小学公用经费参考定额,并负责协调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

10、监督、检查地方教育经费(包括城乡教育费附加)、中小学校舍的使用、管理情况。

11、承办全省集资办学、改善办学条件工作。

12、负责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直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外汇使用计划和审批进口教学仪器设备的免税工作。

14、负责组织全省教育**计划、统计、财会、基建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15、负责高等学校、厅直单位和厅机关的内部**工作。

16、管理全省教育外资利用工作。

18、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1、负责全省教育**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

2、负责起草和审核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

3、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

4、对厅内和其它部门起草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5、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6、负责教育普法、学校法制教育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7、审查复核有关处室和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负责组织听证及其它有关行政处罚工作。

8、负责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9、负责编制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

10、配合有关部门起草制定语言文字应用的地方性法律和规定。

11、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颁发的语言文字标准和法规。

12、负责全省语言文字的日常管理工作,推广普通话,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加强文字应用管理。

13、开展对语言文字工作干部和普通话、汉语拼音教学人员的培训。

14、负责各类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2、负责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重大科技项目。

3、负责重点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的建设工作。

4、指导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5、统筹规划和指导全省教育**信息化建设,负责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7、负责高等学校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奖励工作。

8、负责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和产业统计。

9、负责全省教育**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

10、负责指导大学科技园区的建设工作并实施宏观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有关补充规定。组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2、编制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负责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的派遣工作。

3、指导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4、负责全省普通高校(包括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5、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和有关补充规定。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普通高中、初中(含职业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

2、提出全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意见,并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

3、组织全省中小学、职业初中、幼儿园实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4、负责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的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审定地方教材。

5、指导全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

6、指导各级**门办好示范高中和示范初中、小学、幼儿园。

7、指导中小学信息技术、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及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工作。

8、负责管理全省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毕业和升学考试工作。

9、指导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幼儿园教学管理工作。

10、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11、牵头管理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和国有企业剥离中小学工作。

12、负责审批社会力量举办高级中学的设置、更名、撤销和调整,负责全省社会力量举办的初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13、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的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14、负责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园园长的继续教育工作。

15、负责教育学院的教学工作,指导全省教师进修学校的工作。

16、负责选拔培养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工作。

1、参与拟订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总体**方案及实施办法。

2、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学科、专业建设和专业的设置、调整工作。

3、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除“两课”、体育、艺术外)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图书馆建设工作。

4、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

5、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工作。

6、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教学成果奖励工作。

7、负责全省普通高等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负责青年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

8、负责部、省举办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加的两级考试、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9、具体安排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图书馆、教学研究、教学**、师资队伍培养、培训等各种专项经费并负责落实和实施效果检查工作。

10、指导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工作。 1、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中幼师、职业高中,下同),提出有关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

2、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除外)、教师及校长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

3、负责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进行评估。

4、审核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普通大专班、普通高职班除外)。

5、指导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手段现代化建设以及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6、负责全省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政策的制定和对口招生工作的实施。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统筹规划与协调指导全省的**教育工作。拟订全省**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规定。

2、指导全省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农村**教育工作。推动全省**化技术学校建设。

3、指导全省各类**高等(含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教育和**脱产班,下同),**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

4、指导全省的广播、电视、函授等远距离教育、教学工作。

5、负责全省**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专业证书》考试、教学业务指导和**书的审核验印工作,办理**学历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核和**书的审核验印工作。

6、审核全省各类**高等、**中等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调整工作。

7、宏观指导全省大学后继续教育、老年人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管理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的社会化培训与考核工作。

8、指导全省各类**学校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教学评估和师资培训以及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工作。

9、负责制定全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政策。审批管理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

10、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出实施办法和具体规定。负责规划、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非学历教育办学,负责学历**试点工作。

11、根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会同有关处室提出全省**高校、**中专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

12、宏观指导全省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14、负责全省教育综合**工作。 1、负责拟定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调查研究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制定中长期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贯彻实施。

3、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教学文件和评估标准,规划教材建设,组织开展教学评估,指导教学**。

4、指导学校体育、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师资培训工作。

5、指导学校体育课余训练和课外艺术活动;督促检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红十字”活动。

6、负责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艺术教育场地、器材、设施配备工作和学校卫生所(院)的设备配备工作。

7、负责组织参加全国体育、艺术比赛、教师技术大赛等活动。规划、审批、组织全省性学生体育、艺术竞赛等活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和调研工作。

8、负责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工作及部分高等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协助招生部门进行**体育、艺术测试工作。

9、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军训和“三防”教育工作(防空、防化学**、防原子**)。协助**做好征兵工作。 1、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全省教育**涉外工作。负责全省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2、统筹管理全省出国(境)留学和来晋外国及港、澳、台留学工作。

3、审核、申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院校的聘请资格;申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计划;审定应聘人选及**;指导聘请院校管理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和生活,定期对聘请效益进行评估。

4、负责全省各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派遣、管理和留学人员回国专项科研资助工作。指导山西省出国人员外语培训部和山西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的工作。

5、审核、办理全省教育**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合作研究,吸引国外留学生、外国专家、教师以及港、澳、台高科技人才短期回国或来华讲学和合作研究。

6、办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与国外、港、澳、台有关学校的校际交流工作;编报教育出访团组计划并组织实施;主办或协办教育**在晋举行的有关国际学术会议。

7、负责全省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核、咨询。审批教育**处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有关事宜。会同省**厅审核、报批并指导检查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

8、组织对外汉语教学;管理外国留学生。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和省**门委托的外事接待等任务。

9、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省教育**的对外宣传工作及涉外安全、保密教育。协助计财处审核中外合作办学涉及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10、承担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和承办山西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日常工作。 1、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管理工作。

2、研究和拟定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的各项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高等学校后勤职工岗位培训。

5、指导高等学校的学生公寓和校舍设备维修改造工作。

6、指导高等学校伙食和校园周边房屋开发工作。

7、指导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

8、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指导高等学校的校园环境和校容校貌的建设工作。

10、指导高等学校的医疗**工作。 1、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县(市、区)“普九”和扫盲工作组织评估验收。

2、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3、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确定的教育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对影响全省教育**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

4、对中等及其以下学校(指中小学)和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

5、依据督导评估结果,向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提出对先进集体、先进单位的表彰建议)。

6、起草有关教育督导法规、规章和督导评估方案;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督导人员培训工作。

7、承办《教育督导与评估》刊物,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工作。

8、组织省督学进行督导评估工作。 1、统筹规划并归口管理全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2、制定实施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法规。

3、制订实施培养研究生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4、组织学位授权审核。审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的硕士点。

5、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专业。

6、负责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和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7、负责设置及规划管理各种类型的专业学位。

8、审批、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9、审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双学士学位班。

10、指导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和检查。

11、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评估。

12、承办山西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拟订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人员编制标准;负责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干部职数的审核、申报工作。

2、会同省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政策、规定。编制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

3、审批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干部、工人的工作调动;负责高等学校、厅直单位聘用制干部的审批、申报、流动工作;制定并实施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的用人计划;安置**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承办干部、职工的各种人事统计表报。

4、承办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处级干部的考察、任免、考核工作。负责厅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高等学校、厅直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5、牵头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中小学校长队伍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6、主管全省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落实培训规划。负责厅机关、厅直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7、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管理省属高等学校、厅直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指导全省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聘后管理工作。承办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直单位工人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8、主管全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承办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9、承办全省教育**教职员工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申报工作,负责全省特级教师的评审及管理工作。

10、指导全省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人事和分配制度**、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厅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工作。

11、承办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学校、厅机关、厅直单位人事、干部政策检查落实工作;管理“农转非”工作;管理厅机关工作人员和厅直单位处级干部档案。

12、负责高等学校人事部门和厅直单位办公室正副职任免的报批工作。

13、负责全省支教助教工作及**教师的选派工作。

14、承办厅机关、厅直单位下乡干部的抽调。

15、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统计。 l、组织厅机关、厅直单位党员和工作人员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学习**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党员的管理、教育和政审工作。

3、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负责厅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工作。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安排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和**生活会。

6、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配合有关处室对党员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7、收缴、管理党、团费,接转党、团员的组织关系。

8、配合机关有关处室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评议。

9、按党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领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11、负责厅机关和厅直单位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厅直文明单位的年度检查、验收、申报工作。

12、负责厅机关、厅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

13、承办上级党组织、上级纪委和厅党组交办的工作。 l、监督检查全省教育**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负责查办教育**严重违法**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有关案件或提出处理建议。

3、对同级党组织及成员实行**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4、受理党员和干部的申诉及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5、对教育**各级党政部门和党员及群众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向厅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省教育厅督促、检查、纠正教育**的各种不正之风。

6、管理党的关系在高校工委的高等学校的纪检工作,指导党的关系在地市的高等学校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7、负责教育**党风党纪的教育。负责督促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8、会同高等学校党委、地(市)教育局党组搞好纪检监察部门的自身建设。

9、负责填报**、省纪委纪检监察年报,管理**案件网络**作**。

10、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省教育厅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1、负责省教育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2、指导协调省教育厅管理的专科学校、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3、承办省委老干部局的业务工作。

4、承办厅机关、专科学校和厅直单位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审核、报批工作。

5、代管厅机关机构**中提前离岗的人员。

6、负责厅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建设工作。

8、承办全省教育**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二、山西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 请帮帮我

关于对部分市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为贯彻落实国家**等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文件精神,经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领导组研究,决定在晋城、晋中、临汾市进行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门、乡镇、村使用,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

2、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补贴的民办教师。

3、现在岗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代课人员和1987年1月1日以后从教现已离岗的代课人员,由各市、县(市、区)统计数据,掌握情况。

调查摸底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与组织调查相结合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前县级**门、乡镇、村使用,连续从教时间满3年及以上,已经离岗且离岗后未被其它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办中小学、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幼儿教师,个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表1),提供任教的相关原始证据和材料,报乡镇工作机构;乡镇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认真调查和审核,审核合格的人员材料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据乡镇上报材料和县级**门的历史材料,审核认定人员身份和任教年限,建立和保存人员档案,填写《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表2)和《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摸底基本情况汇总表》(表3)。

2、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离岗退养并享受离岗退养补贴的民办教师,各县组织填写《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表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填写《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表5)。

3、县级教育、监察行政部门要将审核通过并认定的人员姓名、任教起止时间、任教学校及年限,分别在县(市、区)、乡镇和申请人员所在村张榜公示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政府领导组同意后上报市教育、监察部门。

4、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将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任教的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原民办、代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地方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要成立市、县级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领导组及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调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

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政策解读工作和稳定工作。要规范摸底及认定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认真落实公示要求,把好审核关,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无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程参与摸底工作,认真调查核实摸底过程中的**举报,提出核查意见。

调查摸底工作应于2012年9月中旬结束。各县(市、区)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专题报告,连同所有表格上报市教育、监察部门。市教育、监察部门要认真审核县(市、区)上报的材料,经市政府领导组同意后于9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

联系人:省教育厅人事处周文珍,贾俊敏。联系电话:0351-3046863,电子文档(表格为Excel格式)请发送至jjm7358@sina**.

附件: 1.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表1)略

2.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表2)略

3.山西省原民办代课教师摸底基本情况汇总表(表3)略

4.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个人基本情况表(表4)略

5.山西省离岗退养民办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表5)略

三、重磅!山西省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公布!

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根据**有关精神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要求,为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现就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以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任务。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公民同招”。遵循公平公正,突出标本兼治,强化教育治理,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中小学招生机制,坚决杜绝违规跨区域招生和争抢生源现象,切实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1.全面落实免试全覆盖。凡年满六周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进入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以考试、测试、面试等任何形式筛选生源。小学入学按划定的片区实行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划片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2.科学划定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或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可采取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方式实行划片登记入学,也可采取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方式入学。设区的市城区义务教育学位不能满足当年新生入学需求,确需跨所在城区统筹学位的,由所在城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若干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学位。具体招生区域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省教育厅备案。审批地与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级市的,按照审批地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3.严格规范招生程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学生自愿申请方式入学的,一律通过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管理平台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注册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多胞胎子女可**摇号)。参与摇号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不得择校。网上报名、资格审核、随机派位均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在九年一贯制(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连续就读满六年的应届小学生可直升本校初中,意愿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数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

4.保障特殊群体入学。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就学。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迁入地入学,也可返回户籍地入学,但不得在两地同时报名申请入学。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保障随迁子女就读名义跨区域招生。省、市两级可通过组织报名信息集中核验等方式剔除重复的入学申请。依法保障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接受义务教育,对中、重度残疾儿童通过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实施送教**等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5.合理确定招生范围。从2021年起,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县域)招生。地处县或县级市的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城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严禁跨设区市招生。

6.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普通高中招生一律实行招生计划公开、考生网上自主填报志愿、网上统一录取。考生未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一律不能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未经统一网上录取,一律不能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各地要在正式招生前公布普通高中最低建档线。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须于8月20日前结束。各市招生部门要于9月1日开学前,整理汇总本年度招生录取有关情况,移交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由学籍管理部门按权限建立学籍。

7.完善指标到校政策。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政策,分配比例不低于60%,并向薄弱初中学校倾斜。原则上不跨县域分配指标。对过去实行跨县域指标到校的优质高中,从2021年秋季招生起,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分配指标;暂不具备条件的,逐年降低跨县域分配比例,2021年跨县域分配比例比上年度减少30%,2024年实现县域招生。落实公办民办一视同仁法定要求,推动民办优质普通高中参照公办学校将招生指标按比例分配至区域内初中学校。

8.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自主招生(含特长生,下同)等特殊类型招生严格审核,严控范围。确需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具体类型、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办法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特长生类型限于体育、艺术和小语种。坚决防止以自主招生名义争抢生源。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纳入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实行计划单列,招生数量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自主招生必须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束后进行。自主招生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市普通高中最低建档线。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外,其他类型自主招生在规定的本校招生范围招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开展的普通高中试点班、实验班等要严格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及高校园区教职工子女,按原批准的办法招生。

9.建立省级统一招生平台。2021年起,试点市考生报名、填报志愿和录取查询一律在省级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上进行,试点市要及时向省统一招生平台上传录取结果,以便考生查询。普通高中录取(包括自主招生)暂在各市招生平台上完成,但不得将招生(包括补录)权限下放至学校,条件成熟后一并纳入省统一招生平台进行。各市招生部门9月1日前将录取结果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10.从严执行“十项严禁”。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无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招生结束后,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公办民办学校间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接收简历、招生咨询、网络登记学生信息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选拔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竞赛),或采用其考试(竞赛)结果、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日、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摸排登记生源、选拔学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或转接手续;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或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成绩排名、中**“状元”和升学率。

11.从严规范学籍管理。在实施招生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中,为行政区域内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量,招生结束后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各市要严格在规定时间内注册接续学籍,保持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名单与学籍注册名单高度一致。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普通高中学籍。初中学籍注册时间截止后,初中学校要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报告尚未报到的已分配小学毕业生。对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中未接续初中学籍的小学毕业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排查,落实家长监护责任,书面告知法定义务,严防辍学。

12.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纪律,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对于违规招生造成**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13.统筹做好资源配置。各市要持续扩大公办教育资源特别是公办优质教育资源,以县为单位加强区域内中小学整体规划,科学测算需求,通过新建、改扩建一批中小学校推动公办学校扩容增位。要高度重视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每个县至少建好办强一所公办普通高中。要深化办学模式**,通过支持公办优质学校举办分校、联合办学、对口帮扶等形式帮扶薄弱校,促进区域内中小学校协调发展。要坚持教育公益属性,落实政府责任,合理调控民办义务教育占比,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14.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将做好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抓紧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将中小学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范围。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对各地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进行督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15.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各市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等,加强招生入学政策解读,争取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的理解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报审批机关备案,严禁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要加大对常见违规招生行为的预警,帮助家长和学生提高警惕,避免受害。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敏感问题和难点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深入细致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加强风险评估,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化解风险隐患,确保中小学招生工作规范实施、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秩序良好。

各市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请于6月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2021年山西省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解读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太原幼升小网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山西省教育局的最新通知和江苏省教育局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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