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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空壳公司非法秀文笔q集资3600余万元 10人犯集资诈骗罪

网络整理 2017-05-08 同城信息

成立空壳公司虚假宣传

非法集资3600余万元

2012年11月,杨某进(在逃)找到郑某臣商议在四川成立一个多缘总公司及分公司。2013年3月25日、8月1日,杨某进先后在成都、遂宁(微博)注册成立了成都多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多缘成都公司”)、遂宁市多缘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多缘遂宁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及投资咨询等,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郑某臣,而杨某进是实际控制人。

公司成立后,杨某进在幕后进行操控,郑某臣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面向被害群众虚假宣传公司实力以获取被害群众信任,并先后安排蒋某涛、唐某国、史某涛等人到多缘遂宁公司上班,其中蒋某涛、唐某国先后担任多缘遂宁公司经理负责公司事务管理,在扣除公司当天开销后,将每天收取的被害群众集资资金通过银行转款给杨某进事先指定的多个银行账户;史某涛担任业务经理负责将收取的投资资金按约定的提成比例分给业务员;逯某龙、倪某等人担任业务员负责对外接待客户。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除郑某臣在注册公司使用真名外,其余人员均使用假名。多缘遂宁公司在遂宁经营期间,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紫薇生物科技园6万亩玫瑰花种植及深加工高技术产业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群众进行虚假宣传,同时承诺以投资金额的3%按月给付利息,以此诱使被害群众与公司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截止案发,多缘遂宁公司共非法集资人民币3600余万元, 公司亦无任何正常投资性收入,所集资款项除用于公司日常开销、业务员高额提成、客户利息支付外,其余全部转入杨某进账户,除去返还的利息21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3400余万元,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有725人次被害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

审判:

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涉案所有人员全部被判刑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臣、唐某国、蒋某涛、史某涛、逯某龙、倪某、赵某奎、徐某丰、陈某鹏、陈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给被害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马某荣明知郑某臣是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逃避打击,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郑某臣、唐某国、蒋某涛、史某涛在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逯某龙、倪某、赵某奎、徐某丰、陈某鹏、陈某超系受他人邀约、安排、聘用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本案,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郑某臣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史某涛、赵某奎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徐某丰具有提供线索,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的重大立功情节,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遂判决,被告人郑某臣、唐某国、蒋某涛等十人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剥夺相应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

遂宁中院全力追缴违法所得

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因本案涉稳涉众,社会影响大,立案执行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一是立即成立专案执行小组,及时制定执行预案,并对相关资产进行查控。二是及时向党委汇报案件情况,争取领导支持,要求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进入执行程序后,专案执行小组立即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财产进行核查清理,并对被执行人违法所得全力予以追缴。

办案过程中,法院干警充分发挥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作用,利用“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所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资产进行全面查询和控制;2016年7月,专案执行小组远赴哈尔滨、石家庄等地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倪某丹、段某辉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0万元;2016年9月,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某涛名下标致汽车、被执行人徐某丰名下现代汽车公开拍卖,共执行到位资金11万元;另外追缴到位被执行人其他涉案资金16万元。

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前提下,主动向受害人通报案件执行情况,听取案件执行相关建议,征求涉案财产处置意见。执行中,鉴于相当部分受害群众未及时报案,中院执行局及时协调侦查机关在《遂宁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未及时报案的群众在30日内办理补报案手续,共有600多名群众办理补登记手续,从而平等保护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

执行工作方案确定后,中院党组要求举全院之力,配合执行部门向1300余名受害群众发放执行到位的资金,使案件得以妥善执结,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全媒体记者 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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