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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关于山东最新通知今天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山东又发现新疫情了**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一、山东新冠报销最新政策
1、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5%,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优化医保住院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就医门诊保障水平
3、《通知》指出,新型冠状**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财政先行支付,省级财政结合**补助,对设区市(不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4、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我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感染治疗药物。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5%,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5、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各统筹区现行基本医保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6、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费用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保障范围
7、《通知》明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预拨付工作,保障新型冠状**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及时拨付到位,对收治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1-2个月的医保基金,并根据需要及时追加,确保医保基金充足。对新型冠状**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8、对国家《新型冠状**感染诊疗方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新型冠状**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对于《诊疗方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要按要求及时停止医保支付。省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我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的新型冠状**感染治疗药品名单,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9、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和医保支付进一步完善**形成机制
10、《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为出现新型冠状**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的互联网首诊服务,给予**和医保政策支持,继续按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4号)执行。开展医保移动支付服务要严格落实国家医保局相关技术标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医保移动支付和医保电子凭证的落地应用,确保“互联网+”医保服务安全便捷。
11、继续做好新型冠状**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绿色通道挂网和线下采购,医疗机构应将线下采购产品及时在采购平台备案。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大型连锁零售药店为重点,聚焦重点药品做好**监测工作,不断完善**监测机制、扩大监测范围,对异常**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引导和指导。
12、提高医保保障能力优化医疗保障服务
13、《通知》提出,各地医保部门要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合理减轻群众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14、各地要严格落实新型冠状**感染“乙类乙管”经办**工作,及时将具有新型冠状**感染救治能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纳入临时专项协议管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临时专项协议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感染本地就医、异地就医的相关诊断、结算工作。加强基金运行分析,掌握新型冠状**感染救治费用对基金影响,制定基金调整工作预案。进一步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持续梳理简化服务流程,积极引导通过“鲁医保”小程序、“爱山东”APP、山东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等“网上办、掌上办”渠道不见面办理业务。落实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加强信息技术保障,及时做好信息**的政策配置和调整工作,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时完成接口改造、**对接和测试等工作,确保患者正常就医结算。
二、山东对超载的最新规定
1、第一条为了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4、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
5、第四条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应当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
6、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的相关工作。
8、第六条实行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制度。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9、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超限和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交通运输部门、**部门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10、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和**部门对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运输经营者、驾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实施超限和超载运输检查。
11、第九条生产制造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
12、第十条**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进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门不得进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13、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运输车辆。
14、第十二条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15、第十三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16、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旅客运输车辆的核定载客限额发售车票和检票。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客运站(点)以外上下旅客,并不得
17、第十五条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18、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限运输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等物品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19、第十七条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20、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1、(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2、(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
23、(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24、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受理承运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超限运输车辆**》;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5、禁止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
26、第十九条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27、(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28、(二)车辆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29、(三)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
30、(四)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
31、第二十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超限车辆拟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32、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公路、桥梁等进行加固或者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33、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公路、桥梁进行加固、改建等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34、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其型号及装载等情况应当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一致。
35、第二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年发运量在5万吨以上的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统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公布。
36、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公布的货物集散地实行派驻管理或者重点巡查。
37、第二十三条派驻货物集散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审查道路运输车辆的营运资质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监督货物装载行为,对装载货物符合规定的车辆出具规范装载证明。
38、禁止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规范装载证明。
39、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交通稽查站,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
40、在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交通稽查站所处路段可以设置车辆减速带。
41、第二十五条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或者执法工作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
42、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对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除运输不可解体等物品外,必须责令承运人对超限部分的货物进行卸载或者分载,所需费用由运输经营者承担;对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部分的货物。
43、超限运输车辆未消除违法状态或者造成公路损害拒绝补偿的,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44、第二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需要超限超载检测站和交通稽查站提供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费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主管部门核定。承运人应当在15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
45、第二十八条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无法卸载且轴载质量不超过限定标准以及擅自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实行按吨公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主管部门与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执行。货物运输车辆通过实施计重累进加价收费的收费站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
46、第二十九条超限超载检测站、交通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应当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定合格有效的检测装置。
47、第三十条**门应当加强对超载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载运输车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扣留,由驾驶员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所需费用由超载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或者运输经营者承担。
48、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和**门应当建立全省联网的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信息**,对违法信息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49、交通运输部门和**部门应当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虚假标定车辆载质量技术数据或者拼装、擅自改装车辆等违法信息抄告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由其依法进行处理。
50、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51、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52、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客运站造成出站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定额的,除承担乘车人转运费用外,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者降低车站等级。
53、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不一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4、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5、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6、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7、第三十九条对超限运输车辆,除依法处罚外,交通运输部门可以责令其进行二级维护,并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
58、实行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累积记分情况,可以责令其参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或者收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记录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相应降低其质量信誉等级。
59、第四十条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由**门对驾驶员依法实施处罚并给予违法记分处理;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还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0、(一)超过额定乘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3个月;
61、(二)超过额定乘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6个月;
62、(三)超过额定乘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
63、(四)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64、运输经营者不具备旅客运输条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65、第四十一条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运输经营者限期整改,相应降低其质量信誉等级。
66、对被依法吊销机动车**的车辆驾驶员,由交通运输部门注销其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
67、第四十二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在1个营运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核减其营运线路经营期限,并按照下列规定停止办理新增、更新运输车辆的审批:
68、(一)发生1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半年内停止办理新增、更新运输车辆的审批;
69、(二)发生1起重大责任事故或者2起较大责任事故的,1年内停止办理新增、更新运输车辆的审批;
70、(三)所属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1年内停止办理新增、更新运输车辆的审批。
71、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在未实施计重累进加价收费的公路上行驶而损害公路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标准予以补偿。
72、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阻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一)协助超限或者超载运输车辆逃避检查的;
74、(二)协助超限或者超载运输车辆强行冲卡的;
75、(三)侮辱、谩骂、**执法工作人员的;
76、(四)聚众扰乱执法检查或者寻衅滋事的;
77、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山东省考时间
1、2023年山东国家公务员笔试考试时间:1月7日、8日举行。
2、公共科目笔试:2023年1月8日上午9:00至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2023年1月8日下午14:00至17:00(申论)。专业科目笔试:2023年1月7日下午14:00至16:00(8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测试,中国银**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职位以及**机关人**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
3、此外,为便利报考者参考、减少人员流动,请已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的报考者,于2022年12月19日0:00至12月21日24:00期间,登录“**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http://**m.scs.gov**/kl2023),进入“考生考务入口”栏目,对考试地点进行重新选择(确认),根据个人情况就近就便参加考试。
4、放弃参加本次笔试的,可于2022年12月19日0:00至12月21日24:00期间,**提交退费申请(方法同上),经审核后退返已缴纳的考试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考试地点进行重新选择(确认)或者提交退费申请的,视为在初始选择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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