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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最新通知,河南两地发布最新通告

网络整理 2024-03-31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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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河南省教育厅放假时间最新通知
  2. 河南省丧葬最新规定
  3. 人事部: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

一、河南省教育厅放假时间最新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放假时间最新通知如下:

1、小学、初中:2023年7月7日(星期五)开始放暑假,8月31日(星期四)结束,共计56天。

2、高中:2023年7月7日(星期五)开始放暑假,8月26日(星期六)结束,共计51天。

在暑假期间,中小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参加各种课外活动和夏令营,拓展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增长社交经验和外出旅游,在假期中收获更多的成长和体验。在假期结束之前,也需要提醒考生尽快进入复习状态,准备迎接新学期的挑战。建议考生在假期中合理规划时间,复习巩固自己的学习内容,逐步转换思维,为新学期的学习做好思想准备和计划安排。

1、安排好孩子的生活:孩子们在放假期间可以参加夏令营、阅读、体育锻炼等有益身心的活动,家长可以根据孩子的特长、兴趣和需要,安排好孩子的学习和生活。

2、注意孩子的饮食:假期中孩子们常常会和同学一起进行各种户外活动,家长要特别注意孩子的饮食,避免吃太多垃圾食品、甜品等食物,导致孩子减少运动量,造成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3、保障孩子的安全:在孩子放假的期间,家长需要关注孩子的安全,特别是当孩子参加夏令营等活动时。家长要始终关注孩子,了解活动内容和质量,保证孩子的安全。

4、培养孩子的爱好:假期中家长还可以培养孩子的爱好,可以通过一起学习手艺、音乐、绘画、唱歌、舞蹈等,勾勒孩子未来的梦想和方向。

5、督促孩子复习:虽然是假期,也不能让孩子们放纵不管。家长要合理安排孩子的学习和复习时间,避免复习时间过长或者学习散漫。尤其是一些重要的课程,家长可以给孩子制定计划并严格督促。

二、河南省丧葬最新规定

1、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3、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4、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5、第五条省**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6、各级**、交通、卫生、**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7、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门共同做好殡葬**、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9、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10、第八条省**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1、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12、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13、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14、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15、(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门审批;

16、(二)殡仪馆、**,由市、县(市)**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门备案;

17、(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门审批;

18、(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门审批;

19、(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门审核同意后,报****门审批。

20、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21、第十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22、第十一条严格**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23、第十二条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

24、墓穴管理费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25、**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26、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污染环境。

27、(一)市辖区、县级市、建有**的县和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

28、(二)未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29、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分批划定实行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

30、第十五条划为火葬区而未建**的县(市),应将**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限期建成。在建成之前,遗体火化暂由邻近的市、县**承担。

31、第十六条在火葬区提倡骨灰寄存、以树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32、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

33、户籍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

34、第十七条在火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土葬,对擅自转运遗体土葬的,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制止。

35、在火葬区医院死亡的人,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遗体火化时应当由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私自转送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门或**机关。

36、第十八条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37、第十九条殡仪服务单位接到接运遗体的通知后,应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38、患有烈性传染病的人死亡后,殡仪馆在运送和保管遗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传染的措施,遗体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火化。

39、第二十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0、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1、经**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拍照后由殡仪馆接运、火化。

42、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43、第二十一条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七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门批准。

44、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七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或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门批准,并报**机关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

45、遗体保存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46、第二十二条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不领取的,殡仪馆可以自行处理。

47、无名死者的骨灰,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48、第二十三条殡仪**应遵守**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刁难丧事承办人,不得指定丧事承办人选用殡葬服务用品、项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49、殡仪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不得在标准以外加收费用。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50、第二十四条未划为火葬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火葬区内不便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为土葬区。

51、第二十五条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

52、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

53、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54、(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

55、(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56、(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57、本办法施行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或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

58、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和非法买卖墓地、墓穴。

59、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

60、第二十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限期迁移。合法建造的坟墓迁移费由用地单位支付。期满不迁移或无主坟墓,用地单位可以代迁或深埋。

61、第二十九条土葬区的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62、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丧事活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63、第三十一条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守则,可以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推动丧葬习俗**,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

64、第三十二条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应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提倡丧事从简,不得大**大办,铺张浪费。

6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丧葬习俗**中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规定。

66、第三十三条办理丧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67、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禁止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禁止抛撒、焚烧冥币、纸钱。

68、第三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

69、禁止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70、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使用封建迷信用品和从事定阴阳、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71、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72、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

73、(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

74、(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

75、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76、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门会同**机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77、第三十九条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门会同**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8、第四十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行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79、(一)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的;

80、第四十一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第四十二条殡仪**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门责令退赔;殡葬管理人员**、**、**、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第四十三条火葬区的医院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83、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死者的亲属。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84、第四十五条少数民族的丧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5、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6、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1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人事部: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

1、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要求,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的素质,规范进人办法,决定从2007年5月1日起,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部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3、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涉密岗位人员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4、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5、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地域、性别等歧视性条件要求。

6、(一)事业单位向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依据《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根据空缺岗位和岗位结构比例,填写《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核表》,编制本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

7、(二)事业单位将审核表与招聘方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上报。党委所属事业单位报省委组织部、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河南日报》、《大河报》等主要媒体及河南省人事厅网站(**hnrs.gov**)开辟的公开招聘网页上统一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8、(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会计、计算机等公共性岗位人员,采取统一考试的方法。统一考试每年组织一次,笔试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服务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核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9、(四)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非公共性岗位公开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要选择笔试、面试或其他形式,测评竞聘者适应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考试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10、(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面试专家库。财政拨款类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必须从获得具备面试考官证书的人员中选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可从面试专家库中选取,也可自行组建评委。为保证试题的科学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逐步建立试题评估制度。

11、(六)拟聘用人员名单要在河南省人事厅网站公布,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为7日。

12、(七)用人单位填写《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核查表》、《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名册》、《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核查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13、(八)用人单位与新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经鉴证后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审批部门备案后,用人单位可取消其聘用资格。

14、(九)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殊(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办理有关手续。

15、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必须做到政策公开、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材料,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开展。从5月1日起,凡未经公开招聘或不按规定程序聘用的人员,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年底前,对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将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未经公开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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