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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会计之家官网入口和全国资格会计评价网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会计之家官网入口以及全国资格会计评价网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初级会计官网**入口**
1、初级会计官网**入口**: http://**aoming.**jcz.gov**/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3、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5、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6、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7、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的有关工作人员。
8、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9、本规定所称**,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10、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11、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12、各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或者由省级**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13、第二章应试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14、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5、(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6、(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17、(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18、(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19、(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20、(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1、(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22、(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设施的;
23、(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4、(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规行为。
25、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26、(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7、(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28、(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29、(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30、(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规行为。
31、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32、(一)串通**或者参与有组织**的;
33、(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4、(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
35、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37、(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8、(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39、(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40、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41、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确定。
42、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43、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4、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45、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46、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47、(二)擅自提**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48、(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49、(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50、(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51、(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52、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53、(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54、(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55、(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56、(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57、(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58、(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59、(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60、(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61、(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62、(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的;
63、(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现象的;
64、(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65、(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66、(十四)其他**违规行为。
67、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第十六条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69、第十七条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70、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71、第十八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2、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73、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74、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规行为处理
二、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登录
根据当地的**,选择相应的财政会计网站,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
1、搜索广西财政会计网,点击进入;
会计继续教育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
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和艰巨复杂的**工程。
**实行2年一审(注:黑龙江是一年一审),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门的其他规定。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一般每两月都会有安排两天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而**也会派专人来核查相应的参加继续教育及年审的人数。
三、安徽会计继续教育网官网入口**
1、安徽会计继续教育网官网入口**: http://jxjyxuexi.chinaacc**/anhui/sheng2019/
2、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3、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4、第二条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5、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6、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7、(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8、(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9、(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10、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1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12、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1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14、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15、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6、第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7、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18、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继续教育科目内容进行指导。
19、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20、(一)参加县级以上**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1、(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2、(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23、(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4、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5、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6、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7、第十二条参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28、(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通知为准;
29、(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为准;
30、(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专业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31、(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结项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32、(五)**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的,每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发表时间为准;
33、(六)**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34、(七)参加县级以上**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50分钟算1学时。以上学时折算学分时,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学时折算2个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每学时折算3个学分;
35、(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参照上述学分计量标准执行。
36、第十三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37、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门。
38、省财政厅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39、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40、(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41、(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42、(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门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43、第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44、(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45、(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46、(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47、(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48、(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9、第十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师资情况等),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门监督。面授机构还应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应每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时、授课教师等事项,接受**门监督。
50、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51、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52、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级以上**门。
53、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54、(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55、(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56、(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57、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58、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59、第二十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60、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61、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62、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63、第二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4、第二十四条市级**门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65、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4月20日修订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6〕551号)同时废止。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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