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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网上报名入口,初级会计考试2023年报名入口

网络整理 2024-02-11 考试

大家好,关于北京会计网上报名入口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初级会计考试2023年报名入口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2021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2. 北京会计考试如何在网上报名
  3. 北京会计初级考试报名**

一、2021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会计继续教育#导语】考网从北京市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北京市财政厅网站,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单位会计人员)为: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3.参加**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承担**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承担**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的,每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的,每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登记学分。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三)参加市、区**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作流程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行,采集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http://fwxt.czj.**eijing.gov**/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行,采集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http://fwxt.czj.**eijing.gov**/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二)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1.**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已在其他部门**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已在其他部门**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3.**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常登录**,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若无**常登录**,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62056922(工作日:9:00—17: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62056922(工作日:9:00—17:00)。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20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20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学分。

(五)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学分。

(六)会计人员信息省际之间调转将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六)会计人员信息省际之间调转将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七)**《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七)**《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2021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二、北京会计考试如何在网上报名

北京:2009年会计从业考试9月22-30日网上报名内容提示: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方式,各区县财政局开通网上报名服务。报名**:北京会计网**kuaiji****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9月22日至9月30日。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9月25日至9月30日。查看详细:关于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事项的通知京财会[2008]194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2009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安排如下:一、考试科目和时间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考试时间安排如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009年3月21日 9:00—11:00会计基础:2009年3月21日 13:30—16:00初级**:2009年3月28日、3月29日(每场考试时间为60分钟,部分考区该科目的报考人员较多,考试时间将顺延,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打印的时间为准。)二、应试对象凡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三、报名时间和办法 1、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方式,各区县财政局开通网上报名服务,报考人员可登录北京会计网**kuaiji****,具体办法详见网上报名须知。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9月22日至9月30日。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9月25日至9月30日。 2、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到选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确认及交费手续(报名地点附后)。 3、报考人员办理报名手续,须本人现场确认后方为有效。 4、符合《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京财会(2006)832号文件,有关会计类专业毕业生报考规定的报考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同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网上报名须知。 5、报考人员应到财政局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非指定报名地点报名,出现任何问题由报考人员自负。各报名点、培训学校不得强制报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和购买相关用书。 6、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手续,市财政局不再安排补报名。 7、报考人员应于2009年3月2日至13日登录北京会计网**kuaiji****自行打印准考证,具体办法详见网上打印说明。四、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规定》(京价收字[2000]442号),每科收取考务费20元(初级**45元)。五、考点安排考点由各区县财政局报北京市财政局后确定。考生的准考证号码由计算机排序确定。六、考试纪律在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实施办法》的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考试的规定,对**的考生取消其考试成绩。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凡在两年内参加三科考试,成绩合格者到最终报名点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成绩查询方法及申请领证时间安排参见准考证相关内容。报名点见 http://**examda**/cy/zixun/Dynamic/**eijing/20080908/092252812.html

三、北京会计初级考试报名**

2023年北京初级会计考试的报名入口官网为“北京财政局官网http://czj.**eijing.gov**”。请考生们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一旦错过该时间段,考生只能等待下一年再进行报考,因为一般来说,初级会计考试一年仅有一次考试机会。

北京市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费用为每科目56元,初级会计考试包括了《经济法基础》及《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因此两科报名费共计112元,考生请注意,网上付费时间截止后不能再支付。请考生选择一种付费方式(支付宝或一网通),避免重复付费。

北京初级会计考试报名的注意事项

1、报名缴费前,可进入报名网站自行修改错误报名信息,如果已经缴费成功了,则无法自行修改错误的报名信息。

2、报名初级会计考试要是国家认可的高中及以上学历。

3、报名前把个人照片准备好,背景必须是白色的,而且是JPG格式,照片的大小要大于10KB,像素应该大于等于295*413。

初级会计考试考试的题型及评分规则

初级会计考试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四种。每种题型得分规则如下,

1、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2、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至少选择两个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3、判断题: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错答、不答均不得分,也不扣分。

4、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每小题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关于北京会计网上报名入口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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