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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校学生死亡,河北一中学发生学生坠楼事件

网络整理 2024-01-02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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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学校学生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最多能赔多少
  2. 学生在校死亡有什么赔偿标准
  3. 河北一名学生坠楼身亡,背后有哪些故事

一、学校学生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最多能赔多少

学校学生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最多能赔500000元。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额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00元;

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规定。有些财产险公司推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增加了被保险人可中途更换的条款。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意外伤害保险

二、学生在校死亡有什么赔偿标准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

最高**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学生在校因病死亡学校救治不积极担责3成

陈唯浩系綦江某职教中心学生,在校期间生病但未能及时救治,导致病情逐渐加重。后陈唯浩父亲将其送至医院救治,但终因病情严重而不治身亡。陈唯浩父亲以学校救治不及时为由将当事学校告上**。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一审判决被告学校承当3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2年11月12日早自习时,班主任发现陈唯浩脸有点肿,便询问陈唯浩并叫其到医院检查,但陈唯浩未到医院检查。次日早自习时,陈唯浩脸肿未有好转,班主任又叫其到医院检查,但陈唯浩仍未就医,班主任当天拨打了陈唯浩留给学校的家长电话,告知了陈唯浩病情。

11月14日,陈唯浩病情加重,卧床不起,班主任要求陈唯浩要么到医院治疗,要么回家,并再次打通了家长电话并告知病情加重情况。陈唯浩父亲于当日下午到学校将其接回家,后病情更加严重,11月15日送达当地医院,当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审理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后果加重的,依法应承当相应责任。被告学校在知道陈唯浩生病后,虽多次劝导其到医院检查、治疗,并多次联系其家长,但在陈唯浩病情逐渐加重家长又未在场情况下。

未采取积极、稳妥、谨慎的措施及时救治,仅口头劝导陈唯浩到医院治疗或回家治疗,消极等待陈唯浩家长到学校接人,存在一定过错,与陈唯浩死亡的**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因陈唯浩家长对其死亡有重大过错,**一审判决被告学校承当30%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学生在校因病死亡学校救治不积极担责3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大学生校园猝死学校该不该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通则

三、河北一名学生坠楼身亡,背后有哪些故事

1、一、死者家属认为这是学校以及老师的责任。

2、死者的姐姐,认为是学校老师的责任,因为学校老师认为死者偷东西,并且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还录**,逼死者自己承认自己偷东西。

3、这位死者年纪不大,原因是有其他人物举报这位死者在超市购买东西之后没有付钱,于是他的班主任就找到了这位死者进行谈话。并且用质问的口气询问死者,还让死者录了一段**。姐姐认为如果没有录这个**,他的弟弟就一定不会走到这一步,最主要的责任就是老师和校方。

4、二、死者学校认为这是死者自己心理问题都责任。

5、根据学校方面的反馈,他们称死者在生前就有心理问题,经常伤害同桌、上课睡觉,并且有自残的行为。

6、学校还给出了证据,在这份证据当中显示,这名死者出现的任何自残的行为与学校无关,并且要求死者家长在这一份担保上面进行签字,并且学校方言回应了,班主任并未当众批评死者,只是在办公室进行询问教育,没有过激行为,大家各执一词。最终还没有得到准确的商讨。

7、三、对待死者我们应该正确疏导。

8、我们在对待死者这件事情上,一定要经过正确的心理疏导,不要有过激的行为和说话方式,以免造成他们的心理负担。

9、现在大家的学习压力特别大,面对学校和家长的各种正常,他们也有疲惫的时候,作为家长,我们要相信自己的亲人,作为老师,我们应该用合理的方式与他们进行沟通,拍**这种方式不应该进行推广,毕竟我们要保证他们的自尊心,让他们拥有一个健康良好的心理环境。死者最终选择**,我想他一定是内心非常绝望,才会有这样的决定。

关于本次河北学校学生死亡和河北一中学发生学生坠楼事件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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