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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员任免 河南省农科院班子名单

网络整理 2023-12-30 考试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河南省人员任免,以及河南省农科院班子名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河南干部任免条件
  2. 河南省干部任免条件
  3.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一、河南干部任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于科技事业,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奉献精神。

2、坚持实事求是,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有实绩。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团结同志。

1、**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应按工作需要和职位设置,由党组确定工作方案并主持,办公室组织人事干部实施。**推荐包括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处室推荐或局领导成员推荐,推荐者应真实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

2、组织考察。在**推荐的基础上,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全面准确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考察后由考察人员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3、集体决定。选拔任用干部由局党组研究作出任免决定。集体研究前,**可以与分管领导进行酝酿,充分交换意见;研究时应按照**集中制原则充分发表意见,并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4、任前公示。经党组研究拟提拔任用的干部,通过公示函在局机关内部予以公示。内容包括拟任用职任及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实名反映举报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并向党组汇报,由党组研究决定是否任用。公示无异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

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改进**推荐和**测评,提**部工作**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

要全面准确地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

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河南省干部任免条件

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3、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4、(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5、(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6、(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7、(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8、(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9、(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10、(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11、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2、(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师;

13、(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14、(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15、(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16、(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17、(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18、(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19、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0、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21、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22、(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23、(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24、(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25、(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26、(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27、(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28、(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29、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30、(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师;

31、(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32、(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33、(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34、(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35、(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36、(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三、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会任免省****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员、人民**审判人员、人民**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任免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须由省****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任免。第四条凡须由省****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未通过公布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未任免前,不得到职或离职。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一节省****会第五条省****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会办公厅主任。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省****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第八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九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会组**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条省****会组**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会辞去**会的职务。第十一条根据主任会议提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员。第二节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提请决定其为副省长、代理省长的职务。第十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第十四条根据省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第十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员的职务。第三节省高级人民**第十七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代理院长的职务。第十八条根据省高级人民**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十九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院长的任免。

2、根据省高级人民**院长提名,任免地区中级人民**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二十条根据省高级人民**院长提名,任免省设在地区及地区所属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第二十一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3、根据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院长的职务,再由省高级人民**报经最高人民**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二条根据省高级人民**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地区中级人民**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三条根据省高级人民**院长的提议,决定撤销省设在地区和地区所属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四条根据省高级人民**院长的提议,批准撤销设区的市中级人民**院长的职务,批准撤销地区辖县(市)人民**院长的职务。第四节省人民**第二十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省人民**代理检察长被决定任命后,由省人民**报最高人民**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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