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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人才信息网(贵州省人才市场),贵州人事招聘网163

网络整理 2023-12-11 考试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贵州人才信息网(贵州省人才市场)的问题,以及和贵州人事招聘网163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贵州省人才市场贵州省人才市场档案存放电话
  2. 贵州省人才引进政策2023
  3.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一、贵州省人才市场贵州省人才市场档案存放电话

1、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2、贵阳抵押车市场在哪里3、贵阳有几家人才市场,具**置在哪?坐公交车怎么走?4、贵阳日结劳务市场在哪里5、贵阳人才市场的**在哪啊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人才应聘的场所。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的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经**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业务必备的设施;

(三)有不少于l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人才推荐;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日常人才招聘;

(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用人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人才、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人才应聘的场所。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的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经**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业务必备的设施;

(三)有不少于l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人才推荐;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日常人才招聘;

(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人才应聘的场所。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的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经**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业务必备的设施;

(三)有不少于l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人才推荐;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日常人才招聘;

(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人才市场。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经**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组织。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业务必备的设施;

(三)有不少于l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人才推荐;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日常人才招聘;

(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业务必备的设施;

(三)有不少于l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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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推荐;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日常人才招聘;

(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才市场中介业务必备的设施;

(三)有不少于l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人才推荐;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日常人才招聘;

(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三)有不少于l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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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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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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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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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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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人才推荐;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日常人才招聘;

(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人才推荐;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日常人才招聘;

(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二)人才推荐;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日常人才招聘;

(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日常人才招聘;

(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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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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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五)举办人才交流会;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一)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四)通过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招聘;

(五)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六)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二)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招聘;

(二)进入人才市场招聘;

(三)参加人才交流会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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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虚假人才信息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经费和设施;

(二)有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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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验证,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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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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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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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公开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七条人才交流会经批准后,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人才招聘第十八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条件,并通过下列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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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人才市场2008年成立于贵州省贵州省人才市场,由(原贵州省人事厅)现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贵州省人才市场,贵州省**局注册成立贵州省人才市场,注册资金2118万元。

作为一家成长型的人才服务机构,众国人才首先在人才招聘服务领域建立贵州省人才市场了自己的独特竞争优势,通过一系列差异化服务营销策略不断扩大招聘会的市场份额,最终形成了一个每月现场招聘会加网上招聘会超过2000家招聘企业和50000名求职者入场的庞大规模,是目前省内营业面积最大、服务企业和人才数量最多的常设型人才市场,是贵州最大的人才市场。

资深专业庞大的专业咨询顾问团队、贴身服务优秀的综合招聘解决方案、快速精准迅捷、准确的甄选候选人才、高效全面猎头服务与专业筛选的双重组合。

贵阳有几家人才市场,具**置在哪?坐公交车怎么走?

1、贵阳人才市场,在紫林庵.1路,2路,45路,54路,63路.....要看你从哪里去,很多路车,那里也是贵阳最大的人才市场了.

2、贵州人才市场,在毓秀路。1路,2路,7路,8路,20路,26路,37路...到云岩广场下车,也是有很多车到那里的.到了再走一小截就到目的地了.

3、贵阳市劳动里市场,在都司路,22路,40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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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人才市场2008年成立于贵州省贵州省人才市场,由(原贵州省人事厅)现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贵州省人才市场,贵州省**局注册成立贵州省人才市场,注册资金2118万元。

作为一家成长型的人才服务机构,众国人才首先在人才招聘服务领域建立贵州省人才市场了自己的独特竞争优势,通过一系列差异化服务营销策略不断扩大招聘会的市场份额,最终形成了一个每月现场招聘会加网上招聘会超过2000家招聘企业和50000名求职者入场的庞大规模,是目前省内营业面积最大、服务企业和人才数量最多的常设型人才市场,是贵州最大的人才市场。

资深专业庞大的专业咨询顾问团队、贴身服务优秀的综合招聘解决方案、快速精准迅捷、准确的甄选候选人才、高效全面猎头服务与专业筛选的双重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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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毓秀路。劳务市场是每个地区都有的工作平台贵州省人才市场,在云岩区毓秀路有贵州省人才市场。劳务市场亦称“劳动力市场”贵州省人才市场,劳动力买卖或流通的领域贵州省人才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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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贵州省人才引进政策2023

1、全市241家事业单位计划引进952人,其中:市属事业单位38家,计划引进431人(教育领域15家计划引进102人,卫生领域9家计划引进231人,5所高校计划引进83人,其他10家市属事业单位计划引进15人);203家区(市、县、开发区)事业单位计划引进521人。

2、(一)申请人向迁入地****(**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3、(二)****(**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县级**机关或地(市)级**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

4、(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立场坚定,有理想信念。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5、(二)具有胜任应聘岗位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1。高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1972年4月22日及以后出生)。

7、2。急需紧缺人才: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含民营经济、基层认定)的人才,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1977年4月22日及以后出生),专业方向应符合本地本领域重点发展产业需求或通过公开招聘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特殊需求岗位。

8、3。经区(市、县、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审定,具有特殊技能且不易招聘和替代的特殊人才。

9、(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并符合拟报考岗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应聘岗位同时要求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具有与学历相对应的学位。2023届高校毕业生未取得**、**的,需提供就业推荐表。应聘人才学历、专业须与**学信网或**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上所载的信息一致,有学位要求的岗位报考者的学位信息须与学信网(学位网)或**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上所载的信息一致,方视为符合岗位要求。对未列入专业目录、与所需专业相近相似的学历专业,可以相近专业投递简历,考生须提供**书、经院校或教务处盖章的专业课程成绩单,以及专业相近意见材料,经用人单位组织3名以上同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外单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组成专家委员会论证认定。

10、1。贵阳贵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含事业单位新聘用仍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11、2。截止2023年9月1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12、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期限内的。

13、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员。

14、5。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未满5年的。

15、7。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6、8。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不能按规定提供岗位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

17、9。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行贿受贿、泄露**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8、10。2018年以来参加贵阳市公开招聘(人才引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时,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考生本人原因放弃资格的。

19、11。人民**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人员。

20、1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聘用的其他情形。

21、1。人才(团队)带项目、技术、资金到贵阳贵安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项目启动经费支持,3年内免费提供最多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

22、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等,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按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给予补助。

23、支持各级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乡镇设立专家人才工作站,给予每个工作站15万元建站经费支持,在管理期内结合实际考核情况追加工作经费支持。

24、3。每年发布《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重点产业企业全职引进符合人才需求目录要求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分别按照正高职称人才3000元/人·月、博士(高级技师)2000元/人·月、硕士(副高职称人才、技师)1000元/人·月、本科(高级工)5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业2年薪酬补贴。

25、4。参加省市统一组织赴外引才活动的企业全额报销差旅费,活动现场成功签约的企业,按照正高职称人才3000元/人、博士(高级技师)2000元/人、硕士(副高职称人才、技师)1000元/人、本科(高级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6、5。重点产业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每年来贵阳贵安累计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经认定后,按企业所付薪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单人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27、6。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年薪(税前)超过50万元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高管、核心人才,按其工资性个人所得税省、市、县地方按比例分成部分,用于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奖励,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之后2年减半奖励。

28、7。企业职工通过参加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取得特种作业**作证的,给予每证600元/人培训补贴。

29、8。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可申请免费入住高级人才公寓,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奖励赠与住房;市级领军人才、市级优秀人才及其他紧缺急需人才可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50%的标准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在贵阳居住困难的各类人才可申请租住青年人才公寓,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的租金补贴;市外来筑求职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青年人才可申请7天免费住宿服务的“筑梦驿站”。向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符合人才需求目录要求的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正高职称人才6万元、博士(高级技师)4。8万元、硕士(副高职称人才、技师)2。4万元、本科(高级工)1。2万元。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在贵阳贵安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给予5万元—100万元的购房补贴,按照60%、2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30、9。向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每月发放800元—10000元的生活津贴,连续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通过购买服务,为“贵阳人才服务绿卡”持有人办理为期3年的免费公交地铁卡;采购一批文化、娱乐、健身、家政、停车等服务商户,为“贵阳人才服务绿卡”持有人提供优惠服务;市区两级公立文博单位、运动场馆、景区景点免费向绿卡持有人**。

31、10。为“贵阳人才服务绿卡”持有人及家属提供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每年为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免费提供1次医疗保健检查和1次专家疗养,每两年为市级领军人才、市级优秀人才及其他紧缺急需人才免费提供1次医疗保健检查。绿卡持有人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800元—3000元,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助50%。

32、11。紧缺急需人才配偶随同来贵阳贵安工作的,原则上可调入相同性质的缺编单位或部门。

33、配偶未就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紧缺急需人才配偶暂时无法就业的,按同期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3年;符合省级优才卡标准的人才配偶暂时无法就业的,按同期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双倍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2年。

34、12。省级优才卡、“贵阳人才服务绿卡”持有人子女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市**门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门安排落实;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按学生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生学习能力水平,由市**门统筹安排。

35、13。配偶、子女未随迁的省外来筑“贵阳人才服务绿卡”持有人,每年可报销其本人不超过2次的国内探亲双向交通补贴。

36、14。为来筑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外国专业人才(包括随行家属)分别按照最高3000元/人·年、2000元/人·年的标准报销中国境外医疗保险或境内大病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为尚未取得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或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

37、15。对重点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亿元的生活、科研奖励补助;对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国际研发机构等给予最高2亿元支持;推动人才(团队)的技术成果产业化、工厂化生产,通过市场化、法制化方式以政府主导的基金为主体,在VC、PE等不同阶段全生命周期参与投资,投资总额最高30亿元。

38、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39、《关于**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40、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

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1、有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gzrst.gov**/。

2、根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3、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4个内设机构:

4、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目标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5、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立**证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6、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人力资源需求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分析,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与分析工作;承担全省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

7、承担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外援**项目管理工作。

8、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督促检查;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黔就业管理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9、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参与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在黔有关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调配事宜。

10、(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贵州省**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11、拟订**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承办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军官随军调(迁)家属的安置工作;拟订省内企业**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省**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12、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激励政策;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13、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职称评审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强化执业资格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承办深化职称制度**事宜;承担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相关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黔(回黔)工作或定居政策;承担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的组建及其管理工作;拟订吸引人才政策和国(境)外机构在黔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14、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实施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公开招聘、聘用及岗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政策;承办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

15、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16、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内企业落实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指导和监督省内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拟订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17、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规划和调控管理政策;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实施和工资统发工作;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协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工作[1]。

18、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完善省内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办理省本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手续。

19、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省内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省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和省内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20、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及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办法和结算办法及费用支付范围;拟订省内城镇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和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21、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全省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全省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22、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方案中有关被**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23、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拟订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省内重大案件;承担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4、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争议、人事仲裁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及相关协调工作。

25、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事项。

26、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27、归口管理来黔工作的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的专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智力引进项目计划;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专家和出国(境)培训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核、申报和出国(境)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工作;协调管理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评估、鉴定和推广工作;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黔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许可工作;牵头负责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协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28、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29、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30、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31、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行政编制6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室副主任2名。

32、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本次贵州人才信息网(贵州省人才市场)和贵州人事招聘网163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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