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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招生考试网(运城招生考试网网址)

网络整理 2023-12-08 考试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运城招生考试网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运城招生考试网**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运城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电话
  2. 运城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电话
  3. 运城市招生考试网:http://**yczk.org/

一、运城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电话

你好,运城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电话是:0359—2216391。如果有需要关于考试情况的咨询,可以在办公日内进行电话咨询。

此外,运城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是运城市教育局的内设科室,它的办公职责有:

1.负责起草和落实我市招生考试工作的方案及措施;

2.负责组织全市硕士研究生、普通高校、高中阶段学校、**高校、普通高校专升本和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工作;

3.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4.负责组织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初审等工作;

5.负责组织各类非学历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职业技能性考试工作;

6.负责国家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解答、信息发布及考试资源开发、考生服务等工作;

7.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8.负责县级招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等。

二、运城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电话

1、运城市考试咨询:0359-2216398。

2、运城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77号;电话: 0359-2216398。

3、考试管理部门**:http://**yczk.org;

4、成绩复核邮箱:yckssk@163**;电话:0359-2216398。

【2022下半年教资笔试成绩复核要求】

考生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成绩,考生若对成绩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须于12月22日18:00前将本人准考证、**(正反)、申请表等材料电子版打包发送至本人所报考区的指定邮箱,申请材料命名格式为“考区+姓名+准考证号”,逾期不接收成绩复核申请。

注意:复核仅限于漏评和合分错误。复核结果将于12月28日前通过邮箱通知考生。

特别提醒:复查结果为成绩有误的考生,省招考中心会统一安排面试报名。

三、运城市招生考试网:http://**yczk.org/

运城市招生考试网: http://**yczk.org/

运城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考生应知应会事项

为了便于广大考生考前及时学习和掌握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的有关注意事项及规定,自觉遵规守纪、诚信应考,避免由于对考试规定不了解造成难以弥补的遗憾,请考生认真阅读以下应知应会内容。

以下内容摘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组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纪律处分条例》。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考试**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将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抢夺、窃取他人试题、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故意销毁试题、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

▷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4.考生及其他人员不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考生以**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6.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为**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行为。

7.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9.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

▷携带或者使用**材、资料;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行为。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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