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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贵州教育信息网官网和贵州省教育信息管理中心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贵州教育信息网官网以及贵州省教育信息管理中心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贵州省教育厅的信息公开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教育厅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特制定本指南(试行)。
省教育厅政府信息由以下要素构成:信息名称、信息索引、生成日期、发布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信息正文。
为一组18位的编码,由教育厅机构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共计18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为:
省教育厅机构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
1、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年份,共4位字符。
3、信息流水号。为教育厅某年产生的信息的序号,共5位字符。
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伯数字表示,如2008年6月10日用2008-06-10表示。
为发文行政机关的名称,如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教育工作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等。
主要指文件的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黔教办〔2008〕9号。
(详见一、教育厅政府信息分类)。
本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本机关制作或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已经移交省**的信息。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
1、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等;
3、省教育厅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5、非涉密的省教育厅领导活动、讲话;
8、行政许可事项及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和受理机构的**,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9、非涉密的会议纪要、教育简报、教育年鉴;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息具体内容详见《贵州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教育厅简报、会议纪要、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省教育厅提供主动**息以外其他政府信息的,需填写《贵州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省教育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宜。
表格下载:《贵州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通信**:贵州省贵阳市中山西路43号
申请公开教育厅政府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贵州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也可以在教育厅门户网站上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当面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信函到达申请受理部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贵州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且申请理由合理的,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贵州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②属于教育厅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出具《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机关名称和**。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⑦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将不重复答复。
⑧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受理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门制定。
二、贵州省教育厅网站
1、你们辛苦了,我是黔南的一名乡镇中学教师,你们的空中黔课,七年级数学,八年级数学教材与我们黔南州的进度不一样,第一周七年级数学是八年级数学上学期内容,而八年级数学是我们上学期已经学过的内容。
2、看到九年级,高三开学时间。我想七,八年级开学时间应该在3月20日以后了,我心急如焚,我本想用钉钉群给学生**教学,但是我调查发现,一个班有三分之一的学生没使用流量,收看不到钉钉群**教学。
3、我想说的是尊重的教育厅领导,能不能给我们乡镇的学生考虑下,想出一种合理的方法为山区学生解决这一困难,谢谢各位领导。
三、贵州省中小学籍管理**网站**查询
1、【#教育#导语】学籍是专指作为某校学生的**明。2013年9月1日起,全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小中大学籍的信息管理**。以下内容是教育频道为大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2、贵州省中小学学籍管理****: zxxs.gzsjyt.gov**
3、一、作为学生家长应该关注学籍的哪些相关内容?
4、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学籍档案是记录学生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学籍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建成全国联网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各类学籍业务均纳入**管理。
5、拥有学籍是每个学生应有的权益。在经过批准的学校学习的学生都具有学籍。新入学或转学后,家长应及时到学生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是否“人籍一致”。“人籍分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生无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至影响升学。学生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生的去向,方便原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务业务。此外,家长还要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6、二、学生入学或转学,地方**门是否可将有无学籍作为入学门槛或条件?
7、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
8、三、学生入学后应如何办理学籍手续?
9、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应为学生新建学籍并通过查重程序。如果遇到学籍**或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情况,学校可先通过线**程办理转学等业务,线**程完成后,即可作为拥有连续学籍的计算时点,学生即应视为在校生,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参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及各种活动),之后再通过学籍**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最终以学籍**记录的信息为准。
10、四、关于学籍信息更新有哪些要求?
11、学籍信息是维护学生权益的依据。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常态工作机制,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生家长有义务及时将学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的变动情况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将学生信息的变动情况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内及时更新。
12、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学籍号以学生居民**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伴随学生整个学习生涯,原则上终身不变。学籍号分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L”字头临时学籍号以及“J”字头学籍号三种。较为常见的是“G”字头正式学籍号和“L”字头临时学籍号。
13、“G”字头正式学籍号:具有“L”字头临时学籍号的学生经过全国查重和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通过后分配“G”字头正式学籍号,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通过学籍**下发。“G”字头正式学籍号为“G+**号”,但学生**号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不相同。
14、“L”字头临时学籍号:学生首次注册学籍后,分配“L”字头的临时学籍号。“L”字头学籍号按照**号编码规则生成,与**号相似,但与**号不具有对应关系。“L”字头临时学籍号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在办理有关业务时与正式学籍号效力相同。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
15、“J”字头学籍号是为暂无公民**号或原公民**号不可用的学生设计的。编码规则与**号相同。学生获得**号后,可以申请将学籍号更改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但保留原来的记录。
16、六、“G”字头正式学籍号是否一定和**号一致?
17、“G”字头正式学籍号依据**号生成,因此一般情况下二者应一致。之后学生**号发生变化才会导致不一致。不一致也不会影响学生办理任何业务,因此无特殊理由没有必要申请修改正式学籍号。特殊情况需修改“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需要依申请按流程重新办理。
18、七、获得“G”字头正式学籍号后,是否可修改其中的关键信息?
19、“G”字头学籍号具有性。获得了“G”字头正式学籍号的学生,其学籍号不能轻易修改。因户籍关键信息变动,确需对“姓名”和“**号”两项关键信息进行修改的,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修改时,应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内上传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县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提交**数据库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对没有问题的,可进行修改。学籍修改情况的历史信息将随学籍永久保留。
20、八、已获得的“G”字头正式学籍号是否可删除?
21、原则上不允许删除“G”字头正式学籍号。“G”字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标识。如涉及问题学籍确需删除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佐证材料报**审核后方可删除。
22、九、转学、毕业后跨省就学办理时间有什么要求?
23、为做好毕业结业和升级处理工作,每年从7月15日零时至8月14日24时,学籍**暂停发起转学业务,其他时间均可发起,7月15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学业务可继续办理。
24、每年毕业后跨省就学新业务发起时间限定为8月15日零时至12月14日24时、3月1日零时至5月31日24时。
25、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在国家规定的统一时段中,根据各自实际又规定了本省的转学及毕业后跨省就学时段,在这种情况下,以省级规定为准。
26、十、“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状态的学籍是否可以办理转学及跨省就学?
27、为了方便群众,学籍**除了允许在校生状态(休学除外)的学生办理转学及跨省就学业务外,还允许处于“出国”、“其他离校”、“退学”、“开除”等状态的学生办理此类业务。转学完成后,学籍状态不变,在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后变为在校生状态。
28、需要注意的是,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须在原就读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29、十一、办理转学时,家长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30、通过学籍**办理转学,家长需要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其中,学生基本信息表可由转出学校通过学籍**打印,以证明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即家长签字的学生转学理由说明。
31、各地各校不应再要求家长(学生)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因为在学籍**中办理转学业务流程时,已经设置了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核办环节,相当于纸质材料的盖章审批,因此除了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不应要求学生家长再提供纸质转学审批表。
32、十二、毕业后跨省就学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33、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跨省业务**,转入省、转出省及学生家长应注意以下内容:
34、学生跨省流动客观存在,必须加以规范和引导。转入省份应明确外省学生就学、升学的条件和办理的程序,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妥善处理和核办毕业后跨省就学。就学和升学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招生入学总体政策,不得利用学籍**抢夺或变相抢夺生源。
35、转出省份对于外省份同意接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以接收省份可能违规招生、学生分数可能未达到接收省份要求等理由驳回申请。
36、学生家长应提前多了解和遵循相关省份的招生管理要求。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跨省业务**。
37、十三、毕业生被学校错误调转学籍后怎么办?
38、原则上,被招生的学生到下一阶段学校入学报到后学校才能调转学籍并再次变为在校生。对误调转学籍的,学籍**将按照“谁**作、谁负责”的原则增加回退功能,允许区(县)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将被误招学生退至毕业生状态,然后再由实际录取的学校将其学籍调入。
39、十四、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有哪些要求?
40、《义务教育法》对未满6周岁的儿童是否必须入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根据其确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学生入学年龄的具体日期由各省份根据实际自行设定。
41、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提供了入学截止日期控制功能,由省级学籍管理部门自行设置。
42、十五、学生家长如何反映学籍相关问题?
43、**印发了《**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50号),建立了群众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分级妥善处理群众关心的学籍相关问题。涉及省内市与市之间转学和业务办理的,须由省级处理。涉及市内县与县之间业务的,须由市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涉及县内学校间业务的,须由县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仅涉及一所学校业务的,须由学校或县级处理并公布办理方式和电话。只有涉及跨省的,才有必要提交**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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