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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最新通知今天,黑龙江发布紧急通知

网络整理 2023-11-27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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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黑龙江省考公告什么时候公布
  2. 黑龙江疫情政策
  3. 2022年黑龙江省丧葬费新政策

一、黑龙江省考公告什么时候公布

2023年黑龙江公**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2日17:00

笔试时间见准考证,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23年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和其他相当职级层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至2005年2月期间出生),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2月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符合该职位设置的年龄条件;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对学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八)具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录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其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服现役的经历,项目生基层服务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2月。

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黑龙江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录用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设置最低服务年限的,录用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地)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

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地)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省内其他市(地)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

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招录计划》(以下简称《招录计划》)。

有关报考政策规定、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详见《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以下简称《报考指南》)。

报考者对有关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详见《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咨询电话》(以下简称《咨询电话》)。

《招录计划》《报考指南》《咨询电话》通过黑龙江省公**网(http://**hljsgwy.org**下同)公布。

本次招考主要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可在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2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网进行注册,按要求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填报信息、选择笔试考区后,提交报考申请,每次只能选报1个职位,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

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资格,涉及伪造、变造有关**、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者可于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2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2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23年2月2日17:00以后,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贯穿招考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3、缴费确认。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查后,应于2023年1月29日9:00至2月3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网进行缴费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上传相关**、证明等材料减免考试费用,具体**作详见附件中《报考指南》。

逾期不办理网络缴费确认的,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职位的招录计划数与报考人数未达到1:5比例的,原则上缩减、合并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报考职位被取消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限内选择报考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报考者缴费确认后,请于2023年2月21日9:00至2月24日17: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公**网打印准考证。

1、内容。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考试范围以《**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参考。

申论科目试卷分为三类,按照省市级综合管理类、县乡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分别命制试题。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设置专业科目加试的职位,报考者须参加相应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满分为100分,相关考试大纲可在黑龙江省公**网查询。

2、时间和地点。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报考者应当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与报名时一致)参加考试。

3、成绩查询。笔试结束后,报考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黑龙江省公**网查询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打印成绩单。

笔试总成绩按100分计。一般职位的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有加试专业科目职位的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3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

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者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招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进行资格复审。

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的人选(若按比例确定的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符合条件的并列人员同时进入面试),并在黑龙江省公**网上公布。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招录职位,原则上可缩减或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资格复审时,报考者须提供**、笔试准考证、**、**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其它与职位条件相关的佐证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审查机关有权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详见黑龙江省公**网上发布的《黑龙江省2023年度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哈尔滨市直机关部分职位试行结构化小组面试),按照省市级综合管理类、县乡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分别命制面试试题,面试成绩按100分计,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若考试总成绩相同,依次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面试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人选)。

并在黑龙江省公**网上公布,招录职位只有1人进入面试环节的报考者,面试成绩应当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体检和考察实施工作。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作手册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有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招录机关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要求。

需进行体能测评的职位,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2023年度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司等相关部门特殊职位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凡体检、考察、体能测评(如需进行)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对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在黑龙江省公**网上进行录用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用手续。

招考期间出现空缺的职位,将面向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达到原报考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但未被录用的考生统一补充录用。补充录用公告、职位等将通过黑龙江省公**网发布。

1.请报考者务必下载附件,认真阅读附件中招录计划、报考指南(报考指南的具体阐释与本公告文本内容有同等效力)等资料,详细了解本次招录条件和有关要求。因未认真阅读上述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名期间,请广大考生在选择职位后,尽快完成报名,避免在报名时间截止前仓促报名,导致因信息填报不全、不准或资格条件不符、网络拥堵等问题错失报考和改报机会。

3.报考者需随时关注黑龙江省公**网发布的公告和通知,保持通讯畅通。若更换**应及时告知相**录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因个人原因错过招录任何环节的,责任自负。

4.报考者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切实必要的防疫措施,做好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5.本次招考不出版也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凡有假借公**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等名义举办的有关公**培训、网站或者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招考无关,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莫被误导干扰,谨防上当受骗。

二、黑龙江疫情政策

一是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乡镇)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

二是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

三是优化调整隔离方式。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四是落实高风险区“快封快解”。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是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各地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

六是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接种。各地要坚持应接尽接原则,聚焦提高60-79岁人群接种率、加快提升80岁及以上人群接种率,作出专项安排。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临时接种点、流动接种车等措施,优化接种服务。

要逐级开展接种禁忌判定的培训,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判定接种禁忌。细化科普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动员老年人接种,各地可采取激励措施,调动老年人接种**的积极性。

七是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情况摸底及分类管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摸清辖区内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等疾病的老年人及其新冠****接种情况,推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八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非高风险区不得**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将医务人员、**、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相关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接种和健康监测。

保障正常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物资、水电气暖等供给,尽力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九是强化涉疫安全保障。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强化对封控人员、患者和一线工作人员等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

十是进一步优化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各校要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没有疫情的学校要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校园内超市、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等要正常**。有疫情的学校要精准划定风险区域,风险区域外仍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等秩序。

黑龙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执行本通知要求,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反对和克服**、**,抓严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2022年黑龙江省丧葬费新政策

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举个例子,若某地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该地区2019年的丧葬费就统一按24000元计发。丧葬费实行“少不退、多不补”原则,即家属实际安葬逝者所花费的金额多于领取安葬费,也是没有额外补贴的。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1、带上户口本,死者**,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四、退休人员死亡补助的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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